2007年雇佣(修订)条例 (以下简称为「修订条例」)
修订条例已于2007年7月13日实施,并修订了《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当中有关6项雇员法定权益的计算方式,包括假日薪酬、疾病津贴、产假薪酬、代通知金及年终酬金。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于2007年7月13日(即修订条例生效当日)的新闻稿指出,是次修订源于去年终审法院就一宗劳资个案的裁决。该裁决指由于原有《雇佣条例》并无提供「可行的计算方法」,因此按月累积及结算的佣金不应计入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之内。修订条例将上文所述的6项雇员法定权益的计算方式修改为雇员在12个月内(或雇员受雇于有关雇主的较短期间)所赚取的平均工资,佣金及固定奖金亦会包括于计算之中。
政府已解释采用12个月的较长参考期可避免过分倚赖最近的业绩,而忽略过去一段时间的表现,以响应雇主及雇员双方对工资某些组成部分例如佣金的波动性的关注,计算雇员的法定权益提供一个更稳定及可行的方法。
各有关法定权益的「指明日期」如下 :
法定权益 |
假期日数 |
「指明日期」 |
假日薪酬 |
一天 |
法定假日当天 |
连续多于一天 |
法定假日当天 |
|
年价薪酬 |
一天 |
年假当天 |
连续多于一天 |
年假首天 |
|
合约终止而未方取的日数 |
终止合约的日期 |
|
疾病津贴 |
一天 |
病假当天 |
连续多于一天 |
病假首天 |
|
产假津贴 |
连续多于一天 |
产假首天 |
年终酬金 |
--- |
到期支付日 |
代通知金 |
--- |
发出终止合约通知的日期(如没有预先发出通知,则指终止合约的日期) |
雇主及雇员应妥善备存雇员的出勤,假期及薪金纪录,以作计算法定权益之用及保障双方之利益。
另一项条文是将雇主须备存工资及雇佣纪录的期间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这条文将于2008年1月13日生效。
陈锦程律师事务所
2007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