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

《200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修订条例」)除了有关强制业主立案法团(「法团」)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的条文外,将于200781日生效。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7731日的新闻公报,修订条例旨在令到委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和委任委员的程序更为合理,并协助法团执行职务和行使权力,以及保障业主的权益。

是次修订亦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建筑物管理条例》,特别是过去较多争议的事项,例如委出管委会和委任委员的程序、委任代表的文书,以及适用于法团和经理人的采购和财务安排等。

修 订条例当中包括了有关委出管委会和成立法团的条件,委任管委会委员的程序、担任管委会委员的资格、填补管委会空缺的程序、保障管委会、法团支付的津贴、管 委会会议及法团业主大会的召开、「过半数票」的计算方法、业主委任代表出席会议的程序、法团进行采购的安排、法团及管委会的财务安排、管委会展示法律程序 资料的规定、终止委任经理人的程序、离任经理人的交接安排、业主之间的通讯方式以及其它过渡性条文。

以上修订当中最为值得注意的更改,乃在委任管委会的过程中须按照条例的规定(而毋须按照大厦公契的规定) – 总共拥有不少于5%业权份数的业主可以召开业主会议,并在业主会议之中在过半数票数及超过30%的业权份数支持之下,委出管委会。

此外,在总共拥有不少于5%业权份数的业主要求下,管委会主席在收到要求(不论是业主及其代表)后的14天内召开法团会议。

其它修改包括(1)法团须按照修订条例所列明的要求进行采购;(2)如果大厦多于50个单位,管委会必须把由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连同会计师报告,在法团业主周年大会上提交法团省览;(3)如果法团属于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管委会必须在收到或发出开展有关法律程序的法院文件的7天内,在建筑物的显眼处连续7天展示通知,而通知上须载列有关法律程序的详情;(4)在条例附表77段中有关法团终止经理人的委任的相关机制;及(5)经理人须就业主之间,关乎大厦管理的事宜互相通讯的渠道,在法团业主大会上咨询法团,并采取法团决定的方法。

陈锦程律师事务所
2007 9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