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是一种在国内进口加工的贸易。来料加工的特点是进口料件不付外汇,出口货物只收取工缴费(加工费),外商负责提供一定的料,元器件,零部件,由来料加工厂加工装配,制成后交外商销售,由来料加工厂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海关以往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工企业加工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

2007 8 23 日起,经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准,海关对开展限制类商品来料加工贸易业务实行保证金台账 “实转” 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来料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A 类和 B限制类商品企业缴纳 50% 的保证金;C限制类商品企业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总和 100% 计征保证金。

2007 8 23 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淮并按规定持齐全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来料加工贸易业务,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仍按原规定管理;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在 2008 823 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由 20078 23 日起,在 2007 8 23 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淮证>>自动失效。企业须向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于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 类和 B 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 空转管理,C 类企业实行台账 100% 实转管理。中西部地区是指除东部地区以外的其它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

因为上述的政策改变,某些不能负担缴纳保证金的来料加工企业可以改营为独资公司。独资公司能经营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企业及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口经营权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为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一般对进口材料按 85% 95% 的比例免税或全额免税,货物出口按 免、抵、退方式 计算退 () 增值税。

来料加工企业改营为独资公司可以保持经营的能力,虽然不能参与来料加工企业,但可以利用来料加工企业剩下的资源参与进料加工企业及一般贸易。来料加工企业可以向律师及会计师查询及安排改营的手续。

陈锦程律师事务所
2007 9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