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僱傭(修訂)條例 (以下簡稱為「修訂條例」)

修訂條例已於2007713日實施,並修訂了《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當中有關6項僱員法定權益的計算方式,包括假日薪酬、疾病津貼、產假薪酬、代通知金及年終酬金。

根據香港特區政府於2007713(即修訂條例生效當日)的新聞稿指出,是次修訂源於去年終審法院就一宗勞資個案的裁決。該裁決指由於原有《僱傭條例》並無提供「可行的計算方法」,因此按月累積及結算的佣金不應計入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之內。修訂條例將上文所述的6項僱員法定權益的計算方式修改為僱員在12個月內(或僱員受僱於有關僱主的較短期間)所賺取的平均工資,佣金及固定獎金亦會包括於計算之中。

政府已解釋採用12個月的較長參考期可避免過分倚賴最近的業績,而忽略過去一段時間的表現,以回應僱主及僱員雙方對工資某些組成部分例如佣金的波動性的關注,計算僱員的法定權益提供一個更穩定及可行的方法。

各有關法定權益的「指明日期」如下 :

法定權益

假期日數

「指明日期」

假日薪酬

一天

法定假日當天

連續多於一天

法定假日當天

年價薪酬

一天

年假當天

連續多於一天

年假首天

合約終止而未方取的日數

終止合約的日期

疾病津貼

一天

病假當天

連續多於一天

病假首天

產假津貼

連續多於一天

產假首天

年終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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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支付日

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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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如沒有預先發出通知,則指終止合約的日期)

僱主及僱員應妥善備存僱員的出勤,假期及薪金紀錄,以作計算法定權益之用及保障雙方之利益。

另一項條文是將僱主須備存工資及僱傭紀錄的期間由6個月延長至12個月,這條文將於2008113日生效。

陳錦程律師事務所
2007
9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