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


《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修訂條例」)除了有關強制業主立案法團(「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條文外,將於 2007 8 1 日生效。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07731日的新聞公報,修訂條例旨在令到委出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和委任委員的程序更為合理,並協助法團執行職務和行使權力,以及保障業主的權益。

是次修訂亦進一步完善現行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特別是過去較多爭議的事項,例如委出管委會和委任委員的程序、委任代表的文書,以及適用於法團和經理人的採購和財務安排等。

修 訂條例當中包括了有關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的條件,委任管委會委員的程序、擔任管委會委員的資格、填補管委會空缺的程序、保障管委會、法團支付的津貼、管 委會會議及法團業主大會的召開、「過半數票」的計算方法、業主委任代表出席會議的程序、法團進行採購的安排、法團及管委會的財務安排、管委會展示法律程序 資料的規定、終止委任經理人的程序、離任經理人的交接安排、業主之間的通訊方式以及其他過渡性條文。

以上修訂當中最為值得注意的更改,乃在委任管委會的過程中須按照條例的規定(而毋須按照大廈公契的規定) – 總共擁有不少於5%業權份數的業主可以召開業主會議,並在業主會議之中在過半數票數及超過30%的業權份數支持之下,委出管委會。

此外,在總共擁有不少於5%業權份數的業主要求下,管委會主席在收到要求(不論是業主及其代表)後的14天內召開法團會議。

其他修改包括(1)法團須按照修訂條例所列明的要求進行採購;(2)如果大廈多於50個單位,管委會必須把由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連同會計師報告,在法團業主周年大會上提交法團省覽;(3)如果法團屬於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管委會必須在收到或發出開展有關法律程序的法院文件的7天內,在建築物的顯眼處連續7天展示通知,而通知上須載列有關法律程序的詳情;(4)在條例附表77段中有關法團終止經理人的委任的相關機制;及(5)經理人須就業主之間,關乎大廈管理的事宜互相通訊的渠道,在法團業主大會上諮詢法團,並採取法團決定的方法。

陳錦程律師事務所
20079 21